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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私建立體車位被判拆除法院建議交通委規范相關細則

201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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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業主私建立體車位被判拆除

  業主在自家產權車位上自建升降設備,物業要求拆除未果后將其起訴。4月11日上午,該案在朝陽法院一審宣判,因占用業主公共區域、存在安全隱患、違反小區公約,法院判令當事人王女士母女拆除升降停車設備。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王女士的做法雖然符合鼓勵社會參與建設立體停車設施的政策導向,但是改造行為本身并未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核與批準。為此,在宣判的同時,朝陽法院向北京市交通委發送司法建議,建議交通委對居民個人在自有車位上建設立體停車設施的申請、建設、驗收予以規范并明確具體實施細則。

  物業

  立體車位損害全體業主權益

  王女士居住在望京果嶺里小區。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的萬科物業相關負責人介紹,自2015年7月28日起,業主王女士在地下停車位上搭建安裝了升降停車設備,并私自拉設了供電線路。

  王女士的車位緊鄰消防通道,該通道是整個單元從車庫位置上樓的******通道,而升降設備所用電壓為380伏,電線就搭建在樓梯內。萬科物業稱,王女士的行為侵害了小區全體業主的共同權益,物業及小區業委會曾多次與王女士交流,但王女士拒絕拆除上述設備。

  萬科物業認為,王女士的行為違反了《果嶺里小區業主公約(草案)》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嚴重侵害了全體業主的共同權益,因此將其訴至法院,要求拆除升降設備。

  業主

  認為立體車位符合政策導向

  王女士家共在小區地下車庫購買了兩個車位,這兩個車位相鄰,且王女士均擁有車位產權。因家中有四輛車,為節約空間、提高車位利用效率,王女士就對車位進行了改造,在車位上加裝了升降設備,為了解決升降裝置用電問題,王女士還從自己家中引用了電源。王女士表示,在車位改建前,自己并未經過物業公司或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王女士稱,車位改裝并沒有改變車位用途,車位只是加建二層,加建的設備是停車設備而非其他設備,車位依然用來停車。此外,建設位置在自有區域內,沒有妨礙其他業主的通行、出入和通風、采光。立體車位的用電來源系自家電源,并沒有使用公共電源。王女士認為,作為車位的合法產權人,她對車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物業公司用以約束業主的《公約》、《合同》等,限制了業主的合法權益,違反了物權法,應屬無效。

  王女士表示,她在歐洲很多國家都看見過升降停車設備,而且政府相關部門為解決停車難問題也曾出臺文件,鼓勵社會、個人、集體投資建設車位,并給予一定獎勵。王女士指出,她自建立體停車設備,符合政策導向,應當受到鼓勵。

  北青報記者查詢了解,2014年9月,北京市頒布《關于規范機械式和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安裝及使用的若干意見》,意見表示,北京市鼓勵多種渠道、多種方式投資立體停車設備。利用居住區和單位自有用地設置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

進展

  一審判令業主拆除升降設備

  為查明情況,法院曾專門組織雙方進行了現場實地勘驗。小區車庫內,每兩個停車位擁有一個“單間”,“單間”內三面為墻體,一面為車輛出入口。王女士家的兩層升降立體停車設備共停放了4輛車,都是王女士家自用車輛。升降設備鋼立柱固定用的支撐鋼釘入了墻面,占用了公共區域。為解決用電問題,王女士將電路從位于二層的自家房屋電表引出,穿過公用的樓梯和墻體引入地下一層。王女士車位位置較為特殊,其一面墻體處設置了樓梯口,居民可以從停車場內走入進入樓梯口,再步行上樓。但物業稱,該樓梯口為消防通道。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一定權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王女士安裝的升降停車設備占用了業主共有區域,且380伏的電路穿過公用樓梯和墻體引入地下存在安全隱患,給其他業主人身安全造成巨大風險。法院還認為,業主在行使業主專有權時應遵守小區管理規約。王女士的加建行為違反了業主公約關于禁止擅自在車位上安裝設施的規定。

  昨日上午,朝陽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令王女士母女拆除升降停車設備。對于判決結果,王女士代理人當庭表示將提起上訴。

  法院

  建議交通委規范相關細則

  主審法官斯曉荷表示,王女士安裝升降停車設備確有客觀現實需要,并且在當前城市停車設施明顯不足的背景下,王女士的這一做法也符合充分挖掘城市空間資源、鼓勵社會參與建設立體停車設施的政策導向,但是改造行為本身并未經過住建、質檢、電力等機關的審核、批準。僅以用電為例,380伏的電路從二層穿過公用樓梯和墻體引入地下,不符合國家相關電氣安全規范的要求,存在著嚴重的用電、消防等安全隱患,因此必須加以規制。

  同時,斯法官也指出,王女士的行為符合政策導向,這種個人參與建設立體停車設施的行為應該得到鼓勵并予以規范。為此,在宣判的同時,朝陽法院針對此案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向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發送了一份司法建議。

  在建議中,法院指出目前相關規范僅針對由居委會、業委會或建設單位主導的批量車位建設,對居民個人在自有車位范圍內自建機動車停車設施應如何申請建設、驗收,如何鼓勵尚無明確意見。故朝陽法院建議北京市交通委對居民個人在自有車位上建設立體停車設施的申請、建設、驗收予以規范并明確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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